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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即將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徵收遊動廣告物許可證規費!(字數919)(交通局)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新聞稿 發稿單位:交通局新聞聯絡室
發稿日期:93年12月7日
發稿人:張靜怡 許明杰
連絡電話:27256838 27256905

臺北市即將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徵收遊動廣告物許可證規費!

交通局為加強遊動廣告車輛之管理及維護交通順暢、市容觀瞻並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依據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第六十一條及規費法第七條規定擬訂「臺北市遊動廣告物許可證規費收費標準」,業經臺北市政府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第一二九九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並定於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開始實施。
交通局為因應經濟逐漸復甦,遊動廣告車輛迅速遞增且固定停放停車格位,排擠小汽車停車空間,致屢遭民眾質疑有限停車格位不應為少數車輛長久占用;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七月二十二日止,實施電話民意調查結果顯示,89.5%受訪人數,認為應該給予規範;爰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條暨「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發布,自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上午七時至下午九時(國定例假日除外)禁止遊動廣告車輛停放本市中山北路等六十五條主要幹道及示範街區;違規停放者,依規定取締拖吊移置。並自十二月十六日起再增加天母北路等十條主要道路禁停遊動廣告車輛,以進一步加強該等車輛之管理
截至十一月三十日止,交通局核發許可件數已從六月及七月平均之330件降為213件(減少35.5%),共廢止許可證件數154件(七月19件,增加至十一月之41件),取締拖吊件數共23件,雇工拆除件數共134件(七月15件,增加至十一月之30件),顯見上述措施及嚴格執法已收成效。
交通局為賡續健全遊動廣告車輛管理制度,並提高路邊停車格位週轉率以符合社會輿論、公平及使用者付費原則,定於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開始收取遊動廣告物許可證規費,除公車車廂外廣告因隨公車行駛而遊動及提供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作為政令宣導而免徵規費外,其他收費標準如下:
(1)廣告公司設置非該公司廣告者:每車每證每次審查費1,000元、證照費500元,合計1,500元;有效期間為三個月。
(2)車輛所有人為自身經營業務宣傳者:每車每證每次審查費500元、證照費500元,合計1,000元;有效期間為一年。
臺北市遊動廣告物許可證規費措施實施三個月後,交通局將視實際狀況進行全面檢討。在此併呼籲遊動廣告車輛所有人或業者,應依照規定申請,以免被依違規廣告物逕行取締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