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氣公司善意回應早期被資遣員工之陳情(共2019字)
發稿單位:台北市煤氣有限公司清算人會
發稿日期: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聯絡人:總務組張幹事
聯絡電話:27256604
本公司為照顧前已支領資遣費員工,對於其要求支付遣散費殘額、資遣慰勞金及居住於本公司康定路宿舍八戶員工陳情請求補償其權益損失二項陳情,業經提請本公司臨時股東會討論獲致決議:
(一)有關原居住於本公司康定路十七號工廠宿舍內八戶員工及眷屬陳情要求除由公園處依據有關法令規定核發補償費外, 本公司應就未同意將宿舍房地讓售,造成權益損失應補償其損失三佰萬元乙案,決議如左:
1.經查本公司當年發放資遣費時,不分員工居住宿舍與否業已一律發放十二個月之房租津貼,以供被資遣員工另覓住處,多年以來該八戶員工仍續住於該址宿舍迄今,本公司鑑於市府公園處徵收本公司康定路十七、十九號土地,闢建公園時程在即,為利於該土地順利處分及參酌監察院八十二年調查意見認為「本公司於出售康定路土地時,似宜考慮參酌公有眷舍房地處理之相關規定,對彼等作一合理妥適之解決」之意旨,經臨時股東會討論決議:不同意陳情人三佰萬元權益損失補償之訴求,惟另比照捷運工程北淡線拆遷鐵路局員工宿舍案例,在該八戶員工眷屬如能配合公園開闢時程配合搬遷之前提下,本公司願意將市府公園處補償予本公司康定路十七號、武昌街二段一二六號(以上二門牌地點係陳情人現住宿舍地址)之限期拆遷獎勵金轉發放予該八戶陳情員工。
2.有關該八戶員工在本公司康定路十七號宿舍自行增建建物部分,業經本公司協調市府公園處儘速依有關規定予以核算發給建物補償費及人口搬遷費予陳情員工。
3.至於符合國宅配售資格者,亦已協調公園處依規定簽辦中。
(二)有關本公司資遣員工陳情請依照民國五十六年前台北市議會臨時市議會決議,在處分煤氣公司財產所得價款項下核付資遣慰勞金,以慰員工生活乙案,決議如左:
本公司自五十三年四月間,市議會通過開放民營,五月間奉省府核准由大台北煤氣公司接辦,雖員工均自願遣散,惟大台北煤氣公司與本公司員工遲遲未能達成協議,本公司為因應公司移轉民營研擬員工遣散費標準(本公司員工所擬遣散辦法自較國營紡織業資遣辦法優厚),先於五十三年度第二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提案通過,五十四年度第一次董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並經股東常會承認,惟該遣散辦法以54.5.5.人字一一三號函呈報市府未奉核示。按本公司雖為公營事業機構,惟在民國五十六年間,並無統一資遣費發放之法令,故台灣省政府五十六年六月十六日府人中字第三○三三八號令略以:「貴公司原有員工資遣問題案,應由台北市政府照規定「自行負責」「協調」解決。大台北煤氣公司與本公司向經濟部請示,該部五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五十六年十月七日分別以經台(五五)人字第二二一八六號、(五六)人字第二六五七七號函復「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如遇業務緊縮或設備變更必須裁遣員工時,均視『本身』財務情形『訂定』資遣辦法,報經經濟部核准後實施。」、「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員工資遣,前經擬具資遣辦法草案現正報請行政院核示中『尚未』奉核定,惟五十四年中國漁業公司撤銷時,其員工資遣係奉行政院核准『比照』『國營紡織業移轉民營資遣員工辦法』辦理。」,據此,本公司於民國五十六年十二月六日第四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決議參照經濟部訂頒之「國營紡織業移轉民營資遣員工辦法」資遣員工,惟被資遣員工深覺彼等係高級技術人員,不宜比照紡織業女工資遣標準核發,應再提高資遣費,案經各方多次協調結果,除由大台北煤氣公司依據上開資遣辦法之規定辦理外,再由大台北煤氣公司加發二個月薪津及遣散費之三成。本公司員工雖曾於五十五年十一月提出自願遣散之簽呈,惟對於大台北煤氣公司發給遣散費數額並不滿意,遂向台北市議會陳情,民國五十六年臺北市臨時市議會第二次臨時大會褚議員一飛臨時動議:「為煤氣公司員工遣散費除大台北瓦斯公司負擔外,酌由煤氣公司在處分財產所得價款項下撥充以慰勞金支付以維員工生活而符當局維護勞工利益」暨紀議員明臨時動議:「為煤氣公司結束請市府在該公司資產項下提撥專款作為資遣慰勞金」等兩案經第六次會議議決:「1.合併討論2.照案通過」,至此,員工之不滿始暫告平息,大台北煤氣公司遂於五十七年及五十九年二月間完成員工遣散費之支付,遣散作業早已具領發放完成,員工亦於五十九年六月十四日發表接受資遣之聲明在案,並無陳情員工所稱尚有資遣費殘額未發放之情事,經濟部亦認為已發之資遣費與以往公民營生產事業之資遣費標準相較已屬優厚。惟因台北市議會曾作成前開決議,被資遣員工歷年來即不斷向市政府、臺北市議會及監察院陳情,要求儘速處理本公司剩餘財產。鑑於公園開發時程之迫近,市議會李議員彥秀、李議員仁人、黃議員珊珊等對此案之處理甚表關切,分別召開協調會及於財政建設部門質詢時要求儘速解決,為尊重市議會於上開臨時動議之決議,並照顧公司資遣員工之生活,本公司經本(二十)日舉行之臨時股東會討論後同意在本公司土地徵收價款下提撥若干金額,另研擬本公司發放資遣慰勞金辦法草案,依程序報請議會審議通過後憑以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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