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府財政局經管早期照價收買土地,地上建物所權人可向該局申購
北市府財政局經管照價收買取得之市有土地,均係民國66年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前,依當時之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及台北市施行細則規定,因私有土地地主低報地價而由市府照價收買,該等土地於照價收買後,大部份已由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承購,財政局表示迄今尚未出售而產權仍為市有者,有137筆,持分面積合計13,715.08平方公尺,這些仍未出售之土地大部分均可單獨建築使用,市府原係基於土地永續經營理念而予以保留未辦理出售,然也相對的形成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占用市有土地,致土地低度利用開發延宕,阻礙都市發展及影響都市景觀。
財政局表示,為促進土地資源有效利用及改善都市景觀,並減少市府與占用人之爭訟,已專案簽奉馬市長核可,該等照價收買之土地,得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之規定,讓售予地上權人、土地承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或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或辦理公開標售。
財政局另表示,該等照價收買土地如予處理後,除可解決占用問題外,透過民間之積極開發亦可改善都市景觀及促進土地資源之有效利用,進而增加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等租稅收入,而土地售價收入更可挹注市政建設之經費需求,於公於私均屬有利,該局將積極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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