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未成年性侵害 大家一起來 (1456)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新聞稿:
發稿單位: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發稿日期: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聯絡人:陳佩馨
聯絡電話:二七二二九五四三
預防未成年性侵害 大家一起來
日前臺北市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發表乙份調查報告,有將近百分之五點八的國小三至六年級學童曾遭性侵害。雖然受訪兒童,不一定非常清楚性侵害的定義,但該報告喚起社會大眾對學童人身安全的重視。性侵害對一個人無論是在身體、心理、行為、認知,均會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嚴重程度將會致使一個人對周遭的人及環境不信任,影響與家人、配偶、同儕之間的關係,造成與家庭、社會的疏離,其發生在愈小的年齡,受到的影響也愈大。
就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針對九十年度受理求助之性侵害被害人七七五人中分析,其中0至六歲以下之被害人佔百分之三,六歲至十二歲未滿者佔百分之四,十二至十八歲未滿者佔百分之三十四,而被害人與加害人認識的比例佔了百分之六十一。因此,如何預防未成年人被性侵害,家庭、學校、社會宜共同負起預防責任,為孩子們搭起保護傘。
性侵害是暴力行為,是對身體自主權的侵犯,所以需從小教導孩子對身體自主權的認識及如何自我保護,讓孩子學習如何尊重他人及性別平等的重要性。更重要的是平日就需與孩子建立關係,成為孩子可以傾吐談話的人,當孩子遇到困難時即可向大人尋求協助;當孩子告訴大人有關被性侵害的事時,請相信他,並告訴孩子這不是他的錯,同時答應孩子會找人共同幫忙他。
當家長、老師、主要照顧者發現孩子抱怨下體疼痛、走路困難、感染性病、失眠、注意力不集中、害怕獨處、莫名的恐懼、與性侵害有關的早熟言語及行動、不喜歡被人碰觸..........等情形,就需警覺孩子是否遭受性侵害;依據研究,孩子在遭受性侵害之後,若有相關專業人員提供協助,將會有助於孩子的復原。
性侵害係為妨害個人性自主意願,凡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以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或有猥褻行為,皆是刑法中規範的妨害性自主罪。性交行為係指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或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例如以手指、竹筷等部位或器物為之,皆屬之。
在實務工作中發現,有許多被害人在遭受性侵害後,大多不願意報案,因擔心案件曝光及在報案過程和日後出庭會被不同的單位詢問有關被害的經過,致使被害人因需重複陳述相同案情,需不斷回想被害經過而感到痛苦。臺北市政府為提昇對性侵害被害人的服務品質及保障其權益,特實施「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整合了警察、醫療、社工人員和檢察官等四領域人員,採團隊合作模式共同提供被害人完整的服務。被害人被詢訊問過程中,全程是以錄影、錄音方式保存筆錄製作過程,並由檢察官透過電話、傳真、影像傳真或親自至現場指揮辦案。法官在日後開庭時,在必要狀況下可先行勘驗錄影帶,儘量避免對被害人要求重複陳述相同案情,使被害人不必因回想受害過程而覺得痛苦。若被害人有找到新的證據或有話想再向法庭陳述,被害人仍然可以再說明。本市自九十年度實施以來,共有八十七位被害人接受本項服務措施,獲得被害人的肯定,另本項服務措施獲得美國國務院推崇,列為二00一年臺灣重要人權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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