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違章建築將加強處理
臺北市因歷史之緣由與社會相關因素,而造成有違章建築,歷經數十年之時間,經估計全市現有十餘萬件之違章建築存在,按現行﹁臺北市政府當前取締違建措施﹂之規定,基於管理既存違建及遏阻新違建產生之政策,對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新產生之違章建築,將優先查報拆除,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且未妨害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等之既存違章建築則分類分期依序處理,有關分類分期執行,現時係以配合衛工污水接管工程施工需要對同一街廓範圍內之防火間隔(巷)專案執行拆除。
另為加強違章建築之處理,據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表示, 市長特別指示將原有本府違建查報作業原則二十八條規定再予檢討修正,使各條條文規定更加簡化並明確,期使市民更加明瞭,並擴大宣導提昇建築物使用之安全品質,讓市民充份瞭解本項工作係為維護其居住安全與品質,化阻力為助力,充份配合本計畫之執行。
因搭建違章建築之行為,不但害己害人,且係違法行為,若經查獲非但其違建將遭受拆除,且若有制止不從或拆後重建之行為者,將再受到司法之追訴,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再次呼籲,請勿擅自搭建,對新增建之違建亦將加強拆除,若有民眾心存僥倖抗拒者,亦將會同警力強制拆除,並依法收取拆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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