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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新聞稿 發稿單位:財政局
發稿日期: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聯絡人:謝新生
聯絡電話:一九九九轉六二八三
有關報載,游院長指出本府積欠中央政府健保費上百億元,甚至聲請釋憲,結果是被解釋為違憲,本府應該償還,整個過程本府不僅賴帳、推卸責任,也有說謊乙節,茲說明如下:
一、有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五0號解釋文,台北市政府除敬表尊重外,並將依照大法官解釋意旨與內容辦理。更重要的是,該解釋文明白指出行政主管機關未來草擬此類之法律,應與地方政府協商,並視其對地方政府財政負擔程度,賦予適當參與之地位,以避免有片面決策可能造成不合理決策之情形,且應就法案實施所需費用,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的規定,應事前妥為規劃,籌措相關財源;立法機關於修定相關法律時,應請地方政府人員列席立法程序,並有表達意見之機會。使對以往由「中央請客,地方買單」之立法模式劃上修止符。
二、市府對繳交健保費以往向為各縣市的表率,但由於近年來本市因受景氣持續低迷及中央修法減(免)稅等因素的影響,稅收大幅減少,每年約短收四百億元(景氣低迷短收二00億元,中央修法減免稅短少二00億元),在此財政拮据的情形下,市府仍於八十八年下半年度至九十年度共編列一五九.五億元,九十一年度總預算案再勉力籌編四0億元,嗣因市議會於審議九十一年度總預算案時,對該項經費究由中央或地方政府負擔,尚有爭議,僅通過三0億元預算,並要求釋憲後再依釋憲文動支預算,而市府在大法官釋憲文出爐後,即刻表示繳納健保費誠意,並將依規定程序辦理後續事宜。
另有關外界質疑「北市財政惡化,市庫流失四三二億元,負債增加六一一億元,合計一、○四三億元負債」乙節,茲說明如下:
一、上開所稱「市庫流失」應係指動用「歲計賸餘」,歲計賸餘即市府歷年來歲出、入所產生之累積賸餘,經查截至八十七年度止本市累計歲計賸餘尚有三五八億餘元,惟大部分為帳面餘額,並非是全以現金存放於市庫。但近年來本市因受景氣持續低迷及中央修法減(免)稅等因素的影響,稅收大幅減少,每年約短收四百億元,致歲入無法支應歲出,惟本府為節省債息支出,使資金充分利用、避免閒置,在順序上當然選擇以「歲計賸餘」優先挹注,倘若仍不足支應時,再以舉債方式籌措,故這幾年動支的結果,截至九十年度止歲計賸餘為負七十七億餘元。
二、有關負債增加六一一億元,乃係依陳前市長卸任時(八十七年十二月底止)債務未償餘額實際數一、○三六億元,與馬市長任內截至九十一年度十二月底止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一、六四七億元相減得之,惟查上開馬市長任內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係包含以前年度尚未舉借的保留數二七○億餘元及本年度尚未舉借的二六二億元,故若與陳前市長債務在相同基礎(實際數)比較之下,截至九十一年度十月底止,債務未償餘額實際數為一、一九二億元,僅增加一五六億餘元,並非如外界所指負債增加六一一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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