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未申報房屋變更使用,違反房屋稅條例事件,已補繳房屋稅及教育經費,改按所漏稅額處一倍罰鍰
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新聞稿
發稿單位:第三組
發稿日期:九十年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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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未申報房屋變更使用,違反房屋稅條例事件,已補繳房屋稅及教育經費,改按所漏稅額處一倍罰鍰
臺北市政府訴願會近日作成一訴願決定,本市稅捐稽徵處認房屋變更使用未於三十日內向該處申報,應按所漏稅額處二倍罰鍰,惟經訴願會認為過於嚴苛,乃將原處分撤銷,改按所漏稅額處一倍罰鍰。
該訴願決定指出,本件訴願人所有本市松山區八德路之房屋自八十六年二月一日起出租予某電視公司,經人檢舉未依房屋稅條例第七條規定,於前開系爭房屋變更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市稅捐稽徵處申報,經查核屬實,乃補徵其房屋稅及教育經費,並按所漏稅額處二倍罰鍰
惟經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後認為,訴願人違規行為如出於過失,實不宜與故意漏報之惡性同視,否則不僅輕重失衡,亦與比例原則未盡相符。本件訴願人稱從未有欠稅情形,並獲頒優良納稅人獎章,且已補繳稅款,本市稅捐稽徵處逕按所漏稅額處最高額度二倍罰鍰,似失之嚴苛。又訴願人將系爭房屋出租予電視公司,因該公司在高雄市申報房租費用,本市稅捐稽徵處未獲通報,亦無從勾稽,嗣經人檢舉,該處松山分處查核屬實,訴願人即於八十八年十月四日繳納補徵之房屋稅及教育經費,本府衡酌本件訴願人違章情節尚非重大,縱按所漏稅額處一倍罰鍰,已足收儆戒之效。乃認為原處分難予維持,作成將原處分撤銷,改按所漏稅額處一倍罰鍰之訴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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