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酒原產地標示新制上路 北市府提醒業者留意酒品包裝與廣告應符合規定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提醒業者,進口酒原產地標示新制今年上路,應確實檢視進口酒之容器、外包裝及廣告促銷內容,以免違規受罰。財政部為避免進口酒之外包裝及廣告促銷內容使消費者對原產地產生混淆,於114年4月22日發布解釋令,並自115年1月1日起生效,明定酒品包裝如標示非原產地之地名,其字體不得大於原產地標示;廣告促銷使用非原產地地名之相關文字、圖形,應以同等篇幅補充說明原產地。 北市財政局表示,菸酒管理法第32條第5項及第37條第4款規定,酒之容器與其外包裝之標示及說明書,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酒之廣告或促銷,亦不得有虛偽、誇張、捏造事實或易生誤解之內容。上開財政部令即是對於進口酒之外包裝標示方式或廣告促銷手法,在已明確依法標示原產地的情況下,是否仍構成使人誤信或易生誤解其原產地,做出進一步認定標準之解釋。 北市財政局胡曉嵐局長也指出,依財政部解釋令,進口酒之容器與其外包裝上,如標示非實際原產地之地名,且字體明顯大於依法標示之原產地名稱,又與商標或品牌無關,即構成「使人誤信之情事」,可依菸酒管理法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50萬元罰鍰;至酒之廣告或促銷內容,如使用非屬原產地地名之相關文字、圖形、記號、圖片,且未於同一頁面或畫面以同等篇幅補充說明其原產地,則構成「易生誤解之內容」,可依菸酒管理法處以3萬元至50萬元罰鍰。 財政局提醒,臺北市轄內菸酒進口業者逾千家、菸酒販賣業者達1萬3,000餘家,新制影響層面廣泛,進口商、經銷商及酒品廣告促銷相關業者,應全面檢視酒品包裝文字及廣告內容,市府將透過抽檢業者,確認市面上流通之酒品應符合規範,並持續加強宣導相關法規,呼籲業者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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