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執法並確保公權力之行使制定行政罰鍰確保自治條例確有其必要性
市府擬訂「臺北市行政罰鍰執行確保自治條例」草案,係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保障國家社會整體機能安全之運作,且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權之目的,有必要對違反行政法規義務的人民,依法課以行政秩序罰,以達到制裁及防阻繼續違法之效果,若因行政機關所作之裁罰,無從執行或執行無效果,即無法達成裁罰之目的,對公權力之行使,將造成嚴重的斲傷。故為提升市府執法效能,貫徹行政罰鍰執行之目的,市府通過「臺北市行政罰鍰執行確保自治條例」草案,並將提送本市議會審議。
針對欠繳達一定金額,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者,得於大眾傳播媒體或網站上公布其姓名、職業、照片及違規事實等相關資料,係為使義務人知悉其逾期未繳罰鍰所生之法律效果,並促使其儘速繳納,另一方面則是督促履行公法上義務之手段,在政府執行公權力時確有其依據之必要性、合法性與效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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