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應就人民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新聞稿
撰稿單位:第三組
撰稿日期:九十年六月八日
聯 絡 人:何修蘭
聯絡電話:八七八0一四五二
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應就人民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對人民有利事項行政機關為行政處分時應予以注意,否則行政處分將被撤銷。日前某市民向臺北市信義區公所申請代賑工登記,因申請人之四女於八十九年六月始從學校畢業。然該公所卻計算其整年之所得併入全家之總收入,致使申請人無法符合代賑工登記資格。(規定為:全家全年所得平均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台幣21629元)
本案經申請人向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案經該委員會討論後認為:依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在學學生應免計算所得,申請人之四女(七十年九月二十二日生),八十九年六月始從學校畢業,原處分機關推定其全年應有190080元收入(以基本工資計算),此作法甚不合理,應以其畢業後半年之收入為計算基礎始合理,因此該委員會決議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由上述案例,可知行政機關援引相關法令規定時應同時注意申請人有利及不利之事項,以免違反行政程序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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