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飼養食人魚要登記,未辦登記將重罰二十五萬元(共490字)
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新聞稿
發稿單位: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
發稿日期:九十年七月十八日
聯 絡 人:林所長進忠
聯絡電話:八七八九七一五八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八條規定,已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公告,美洲巨水鼠科、食人魚科、電鰻科動物為禁止飼養、輸入、輸出之動物,並依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飼主應於公告後六個月內,向飼養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故民眾原依法應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要向本市主管機關│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完成申報作業,如未能於申報期限內完成申請作業者,一經查證屬實者,將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處以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鑑於目前市民因不熟諳相關法令,雖有配合辦理登記之意願,但多未能如期完成申報作業。本府為能順利推動該項動物飼養登記作業,特函建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延長申報期限,並獲該會同意延長禁止飼養、輸入、輸出之動物登記申報期限至本(九十)年八月底止,請有飼養美洲巨水鼠科、食人魚科、電鰻科動物之飼主把握最後期限逕向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電話:八七八九七一四二,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吳興街六○○巷一○九號)申辦,以免申報逾期受到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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