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輸出本國業者已不再使用之銅箔基板邊料,是否概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而須於輸出時申請許可?
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新聞稿
發稿單位:第三組
發稿日期:九十二年三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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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輸出本國業者已不再使用之銅箔基板邊料,是否概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而須於輸出時申請許可?
日前臺北市政府作成一訴願決定,本國業者未經許可輸出已不再使用之銅箔基板邊料,得否一概論以輸出有害事業廢棄物(混合五金廢料),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依同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處分?不無疑義,有待釐清。
本案係本市某一貿易公司,於九十一年間,向本國某一販售銅箔基板中盤商購買其切割剩餘之邊料,而以﹁銅箔基板﹂為名,報運出口至香港等地。經海關查獲該等貨物均為銅箔基板邊料,移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定該公司未向環保主管機關申請輸出許可文件,即逕行輸出有害事業廢棄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移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以該公司新臺幣十萬元罰鍰。該受罰公司不服,向市府提起訴願。
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訴願人主張其輸出之銅箔基板邊料係以銅為表層,玻璃纖維布或紙板為內層,二者上膠壓合而成,其中所含金屬部分僅為銅一種金屬材料而已,則是否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施行之﹁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二第五十六項規定之﹁混合五金廢料﹂,即有疑義。再者,系爭銅箔基板邊料係訴願人購自他公司,該公司是否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一年五月十三日環署廢字第0九一00二八二二七號︶函釋所指﹁原事業單位﹂?又系爭銅箔基板邊料是否為該公司所無法使用或不使用?且原事業單位無法使用或不使用之銅箔基板邊料是否當然即為廢棄物?亦有待釐清。因此,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乃決議撤銷原處分,責成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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