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年五月八日起二年內工廠應申請換證之新規定
臺北市政府建設局新聞稿
發稿單位:建設局第一科
發稿日期: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聯絡人: 李昌輝
聯絡電話:二七二五六五五九
依照本年三月十四日發布施行之﹁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前,原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規定,免辦工廠設立登記而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小型製造業,如符合輔導法規定應申辦工廠登記證者,應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二年內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屆期未辦理或依法不准辦理而繼續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者,會受處罰。
另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亦規定,三月十四日前,已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領有工廠登記證者,符合輔導法規定之工廠,也要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二年內申請換發工廠登記證;屆期未辦理,原領工廠登記證公告註銷之,經註銷後仍繼續從事物品製造、加工者,也會受到處罰。
臺北市政府建設表示:依規定應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之小型製造業或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應申請換發工廠登記證之工廠,經濟部已於五月八日公告,自該日起二年內︵即九十二年五月七日前︶應完成申辦設立許可或登記或換證之手續。該局亦於日前發函台北市所有合法登記之工廠,通知其自即日起至該局辦理換發工廠登記證,惟對於﹁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前,原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規定,免辦工廠設立登記而領有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小型製造業,希望自行檢視是否符合﹁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所稱之﹁工廠﹂,並依規定辦理工廠登記,以免無照營業,誤觸法規。
另建設局表示:依據經濟部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九0︶工字第0九00四六0六七七0號公告,如從事行業屬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中之C大類製造業︵屠宰業或僅從事修理業務者外︶,其廠地面積︵建築物基地面積︶達七百平方公尺以上,或廠房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但訂有設廠標準者,如食品、化妝品、藥物、飼料等製造工廠不受此限,均應辦理工廠登記︶,或電力容量、熱能︵馬力與電熱之合計︶達七十五千瓦以上者,係屬工廠管理輔導法所稱之﹁工廠﹂,應依規定辦理工廠登記或換證。
工廠管理輔導法自三月十四日發布施行後,許多規定與原﹁工廠設立登記規則﹂規定大不相同,且原規則無處罰規定,輔導法對於違法之工廠,訂有罰鍰、勒令停工、勒令歇業及斷水、斷電等罰則,建設局表示製造業為保障自身之權益,應詳閱﹁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或電洽該局,以免誤觸法規遭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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