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市有非公用財產條件已修正放寬設籍符合自住規定租金可享六折優惠
民國90年5月1日公布施行之「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將原市有非公用土地須於民國59年3月27日之前被占建房屋者,房屋所有權人始可承租市有基地之規定,放寬為民國82年7月21日之前被占建房屋者,其房屋所有人即可承租。承租後如承租人設籍自住者,租金並可享有六折優惠。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表示,因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二條於89年1月12日修正公布,將逕予出租之國有土地條件放寬為民國82年7月21日之前已實際使用即可辦理,為期公有財產處理一致,財政局已參照上開國有財產法精神同步修訂放寬相關市有非公用財產之承租規定,只要在民國82年7月21日前占建之房屋所有人即可申辦承租所占建之市有土地,希望符合承租之占(使)用人洽該局申辦承租手續,以期與市府早日建立合法使用關係。
財政局同時表示,依據「台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第二點規定,承租戶設有戶籍並自住者,其承租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內之部分,得依該計收基準第一點所定租金額60﹪計收租金,也就是說,承租後租金會較占用期間繳納之使用補償金便宜,又可以有合法使用權源,財政局請占用非公用市有土地的占用戶,符合前述規定者儘早申請辦理承租,以維護自身權益。

![Taiwan.gov.tw [ open a new window]](/images/egov.p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