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市政會議通過「臺北市電腦網路遊戲業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網路咖啡店所引起之學生沈迷等問題將有法可予規範(共1706字)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發稿單位:臺北市商業管理處
發稿日期:九十年六月十三日
聯絡人:孫豐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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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市政會議通過「臺北市電腦網路遊戲業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網路咖啡店所引起之學生沈迷等問題將有法可予規範
臺北市商業管理處表示:昨日市政會議通過之「臺北市電腦網路遊戲業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係歷經兩次公聽會,並與業者、國高中、家長會辦理座談,及經過多次會議研商,並委託一社會資訊管理有限公司及本府教育局辦理民調後,以嚴謹負責任之態度制定。該自治條例重點臚列如下:
一、電腦網路遊戲採普遍、限制級分級機制:遊戲內容有產生或顯示自殺、吸毒、暴行、血腥、變態者;有裸露人體性器官或描繪性行為,尚未違反刑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者;或有其他不良行為者,列為限制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限制級電腦網路遊戲不得提供予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藉條文訂定,使兒童、少年免於接觸不當之電腦網路遊戲,並消弭各界對網路遊戲之疑慮,加強落實本市保護兒童及少年政策。
二、周密的登記控管:規範電腦網路遊戲業應於申請設立、遷址、變更增加營業項目、停業、復業時均須辦理登記,並應符合相關程序及要件,以利主管機關掌握整體情況,並加以管理。
三、設置地點距離之限制:依委託一社會資訊管理有限公司辦理之﹁臺北市民眾對網路咖啡店政策意見調查﹂結果,市民認為應該保持距離者,其中有百分之五八‧八表示應保持三百公尺以上距離佔百分之七一‧四;另教育局於同年四月十七日至十九日對本市高中職及國中小老師、學生、家長所做調查結果,其中以教師百分之四七‧一二、家長百分之三二.四八認為應與學校保持之距離需在三百公尺以上者為最高,惟如訂為三百公尺以上,則符合設置條件可供使用之商業區面積只有五十餘公頃,僅佔全市商業區面積二十分之一,將使該業覓地合法營商不易,難以達到有條件開放及管理之目的,如訂為二百公尺以上時,則可供該業使用之商業區面積即提高為一百三十餘公頃,爰審酌上述實情並兼顧法規訂定可行性及考量在不影響學校教育、環境衛生品質之情況下,規定該業應與學校保持二百公尺以上之距離。
四、營業品質之全面提昇:為期導正電腦網路遊戲業產生之負面影響,維護消費者公共衛生、身心健康,明訂營業場所不得吸菸,並應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二氧化碳濃度應保持在百分之零點一五以下;室內十五分鐘均能音量平均值不得超過八十五分貝(dbA),瞬間最大音量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五分貝(dbA);室內照明應保持在三百米燭光以上。且應標示消費者應定時讓眼睛休息及起身活動意旨之文字、圖畫或警語。經由此等規範,可全面提昇該業營業場所品質,使消費者在身心健康、安全衛生方面獲得保障。
五、解決學生沈迷之問題:由於十八歲以下之兒童、少年身心發展尚未健全、判斷是非及自我管理能力不足,往往沈迷於打玩電腦網路遊戲而無法自拔,嚴重影響課業、造成親子關係緊張、學校及社會等問題之發生,甚而出現偷竊、結黨滋事等情形。為解決上開問題,除由少年警察隊、教育局、社會局採多重管道予以輔導外,並期藉由條文之訂定,間接解決學生沈迷之問題。爰於條文明訂電腦網路遊戲業者應禁止未滿十八歲之人於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至下午六時、夜間十時至翌日八時;週六、例假日夜間十時至翌日八時進出該營業場所。以法令規定之形式,讓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自我約束,不要長時間沉溺於電腦網路遊戲之中而能兼顧課業與其他發展。又明訂未滿十五歲之兒童及少年需有父母或其監護人陪同,始得進入電腦網路遊戲店,除進一步落實保護未滿十五歲之國中、國小學生外,並間接促使家長陪同子女至電腦網路遊戲店消費,瞭解子女之興趣所在,從旁輔導正確使用網路資源之方法。
六、協助防治犯罪:條文規定營業場所內應設錄影監視設備,並於營業期間持續全場錄影,錄影資料應保存一定期間備供有關機關調閱。營業場所內電腦應設有儲存瀏覽網頁之歷史紀錄檔裝置,該等資料亦應保存一定期間備供調閱。此項規範可協助有關機關偵查犯罪並避免發生犯罪情事。
七、給予緩衝期限,以輔導管理為主:本於以輔導管理為主、處罰為輔的精神,明訂於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經營電腦網路遊戲業者,應自本自治條例生效日起六個月內,依第二章規定完成登記,不適用第十八條罰則之規定。估計六個月的時間應足使業者辦妥相關登記,故給予適當緩衝期間,輔導其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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