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終止收養登記攸關身分關係之變更,應慎重其事,以免後悔莫及。
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新聞稿(第五二三會期第三十案)
撰稿單位:第三組
撰稿日期:九十年二月八日
聯 絡 人:何修蘭
聯絡電話:二七二八七八0五
辦理終止收養登記攸關身分關係之變更,應慎重其事,以免後悔莫及。
日前某市民檢具收養終止登記申請書向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與其養女終止收養登記,該所據以辦理終止收養登記,依法回復被收養者之本姓,並換發國民身分證後,該市民復以申請書說明因與其養女一時誤會才辦理終止收養登記,嗣後養女甚為懊悔,而該市民心中亦難過不已,申請撤銷終止收養登記,大安戶政事務所以申請人已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二項規定檢具書面辦理終止收養登記在案,而否准所請。該市民經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市府近日作成訴願決定:「訴願駁回。」
市府訴願決定理由指出,該市民至大安戶政事務所辦理與其養女終止收養登記,依其檢具之「收養終止申請書」所示,已由訴願人、及其配偶(收養人)與養女等人簽名蓋章,又訴願人並在原處分機關之「終止收養登記申請書」簽名蓋章,且由其配偶(收養人)出具委託書委託訴願人代辦本件收養終止登記,意思表示明確,原處分機關依此為形式審查無誤,據以辦理終止收養登記並無不合。
由上述案例,可知辦理終止收養登記,攸關身分關係之變更,自應慎重其事,切莫因一時衝動造成事後之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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